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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由:夫妻存续期间,男方承租了一块农村非住宅性用地(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租人为男方),租期较长,并盖起厂房对外出租,租金收人自然是夫妻共同拥有。为了买房免税女方提出假离婚,因为在本人非真实本意的情况下我同女方于2015.3.10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约定写到:位于XX村5亩地厂房(简称:XX村厂房)归女方承租,并且还有其他房产也都写到了女方名下。2016年男方要求复婚,却遭到拒绝,故此我变成了一无所有。16年11月份男方提起诉讼,但因为我证据不足,因为家里一切材料都归女方掌管,所以我提供不出而败诉。请有经验的律师们能够帮帮我,男方还是否是这块土地的承租人,并且还会享有这地和地上厂房的承租权利。自从离婚协议开始对外收益的租金就都被女方收取了。17年夏天我听说要拆迁,故此男方个人借款出资又投资了几十万对地上厂房进行修缮。现在女方要求我配合她去村委会变更土地出租合同上的承租人。我是否有权拒绝呢?我自己认为,离婚协议书上只是说厂房承租权归女方,并没有说明土地承租权也归女方,所以我认为男方还是原承租人并且也是地上房屋建设者也还享有房屋承租权,17年底村委会已经按照政府要求清退低端企业在该厂房继续生产,当月对外出租的企业已经搬出该厂房,至今空置。请问律师,对于离婚协议书上的说法,男方是否应该配合女方变更土地承租合同上的承租人。

离婚 2018-01-15 15:2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按照你说的情况,土地使用权的承租人是你,但是离婚协议没有涉及到。这种情况下你可以不用配合女方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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