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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通过人才引进方式进入XX县农业局(事业单位),2016年11月14日到单位工作,2017年4月14日签订的贵州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合同书上载明试用期一年,服务期限5年。在合同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里面有这么一条:对于XX县以人才引进渠道进入的相关人员,如出现在聘用期内自动离职,或者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服务期满,和其它违反合同约定的相关事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我现在还在试用期,我于2018年1月4日提出了书面辞职报告,局里面已经下文同意辞职了,但是现在人事股要求我支付违约金5万,否则不退还个人人事档案,请问我该怎么办?

其他 2019-10-31 08: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协商不成,诉讼处理维权
  • 1、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为员工提供培训并约定服务期,员工提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承担违约赔偿,但违约赔偿的数额不能超过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根据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比例确定数额。约定过高部分无效。2、公司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向你主张违约赔偿,但不能以扣押劳动手册等手段,否则你同样有权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配合办理离职手续。
  • 《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 《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因此所说的情形,在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履行手续,并不存在第九十条规定的情形,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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