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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是一名农民工,2015年老板拖欠我6个月工资,我是生产厂长,拖欠其他工人4个月工资,我是外地人,,因为当时老板拖欠6个月的工资,我就不想干了,就回家了,我走两个月后,老板给其他工人开了两次月工资,不给我开,两个月后因工厂贷款不及时交利息,银行便追缴贷款,封锁账号,期间老板把原工厂做为抵押的能搬走的设备都转移到他儿子名下的工厂,只留下空厂房抵给银行,这样,原来工厂破产了,于是我申请了当地的劳动仲裁,我赢了,但是老板不给钱,于是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说老板全是债务,没有钱,他们也没有办法,现在老板在他儿子名下的工厂当老板,经营的还可以,月月开工资,就是不给我们原厂工人钱,请问,我们怎么样才能要回工资呢?

仲裁 2018-01-17 21:3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您好,一、执行期限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方式   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   三、执行监督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应及时处理。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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