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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轴承厂2009年1月拆迁,至今未回归,是不是适用《九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九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应当按时腾退同转房。过渡期应从拆迁户搬迁之日起算,不超过18个月。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每月付2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六个月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月付给3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每月付给2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其他 2011-08-08 17: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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