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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和李某是夫妻,06年王某和其他5人开办一所民办学校,李某不同意,学校开办了,王某为法人代表,学校在购买一批电脑时欠电脑款5万元,因学校时下没有钱归还,电脑商又急着要款,王某就找银行贷款,银行因该学校刚开办,不予贷款,但银行同意王某以个人名义贷款,王某便以其名、并安排该学校一副校长、一名老师作为担保人,在申请表贷款事由栏中,注明为学校购买电脑急需资金,贷款5万元还给电脑商。贷款到期,学校暂无还款能力,银行便起诉王某和担保人,法院判决王某和担保人承担还款及连带责任。其中一担保人张某被执行5万元。在此期间,王和李离婚,并约定有关学校的投资、收益、债务与李某无关,一女归李某扶养。后张某把王某及李某起诉到法院,行使追偿权,请问:李某应承担责任吗? 请教老师,谢谢!

离婚 2011-11-08 20: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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