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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在校高中生,利用暑假在一家酒店的后厨做勤杂工。在此期间与一同事因开玩笑他去上前踢我而我当时在切菜当时我也停了下来,恰好他的脚踢在了我的刀上,刀是在我的手里的,事后我和另一同事立即将之送往医院。经医生说需要手术因他的脚趾断了。而后他的家人还报了警,经警方调解我共计承担医药等费4000元,但我觉得太冤,请问你们如何看待这件事,这又会对我将来报考志愿有何影响呀?

调解 2011-08-08 17: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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