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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12月27号接到护士长通知,因为参加了人事局组织的公招考试为由,让我明天起不用来上班了,而且医院并未跟任何书面的辞退书。12月30号到医院找院长商量给予经济补偿金,我一共工作了4年零4个月,按劳动法应该补偿4个半月的工资,院方商量之后于1月10号告诉我协商不了,不能给补偿金,但可以回医院继续上班,但是要调动工作岗位,工资比原先底,大慨只有2000多,本人未同意,1月15号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院方知道我想申请了劳动仲裁后给我发了一个通知书,说我从1月10号起没去医院上班,现在正式通知我,收到通知后3天内到安排的工作岗位继续工作,否则视为我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与医院无关。

仲裁 2018-01-17 16:4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您好,这要看您的劳动合同有没有约定:用人单位可以调动员工岗位,如果员工不服从调配,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这一条
    【追问】谢谢,合同里说的是我从事临床护理工作,院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我进行工作和职务进行调整,但是劳动法里面说的是如果降职降薪应该协商决定。我本人并不愿意,院方强迫安排的工作岗位必须服从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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