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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2年12月入职某民营企业A,2013年10月工作调整至A关联公司B,并与B每一年签订一次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共先后签订四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到期日期为2017年10月,之后B一直未未与我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并未通知我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8月,B以工作调整为由擅自调整我的岗位,大幅度降低我的工资待遇,在此情况下我一直在B工作到2018年1月中旬,2018年1月我接到B公司电话要求再一次给我调整岗位或要求我辞职,我以对方违反合同单方面调岗、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并违法扣押一万元入职押金为由以书面和电邮形式通知B与之解除劳动合同。随后B微信通知我要求我回去上班或办理离职,并要求我再未办理离职前不得与其他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请问,我可否要求B支付经济赔偿金?是否仍与B公司存续劳动关系?是否可退一万元押金?是否可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如何实现我的权利并追究对方法律责任?

其他 2018-01-21 09:5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首先,B公司在未经过您允许之前,不得擅自将您调离岗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过错在先,需要支付给您经济补偿金,并需要支付给您双倍工资。及时委托专业律师申请仲裁。希望回答能帮到您
    【追问】我单方面通知跟B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是否还像B说的那样还和B存在劳动关系不得到别的单位就职?
  • 你好: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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