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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97年就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证上明确标明了原房址的位置。两年前我自行把老房子拆除准备盖新房,盖房子的砖块都买了我们团建设科称我们属团里中心地段不允许我们建设。如今遭遇拆迁,我们没有了房子团里面不给我们赔偿,只答应院内的厨房和仓库40平方米赔偿4000元全部院落共计258平方米不赔偿一分钱,现在连3个平方都买不起!我连一个基本的赔偿都得不到,我和妻子和患有脑瘫症的儿子至今还住在父母的房子里,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征地补偿 2011-08-09 23: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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