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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 我于2010年1月6日上班时在验收机台过程中受工伤,经工伤机构鉴定被认定为十级伤残,公司买了工伤保险,也支付了各项医药费,现已完成了工伤保险赔付。我的问题是:是否可寻求供应商做出双重赔偿或要求公司做出额外精神赔偿?要求供应商做双重赔偿的原因如下: 1.造成我工伤的机台处于验收阶段!所谓验收阶段是指机台在我司进行生产试验,如符合生产要求我司则会购买,反之则退货,也就是说当时机台并不属于我司! 2.事故发生后供应商对造成我工伤的机台机构进行了改装,以防发生类似事件! 请问以上情况是否可要求供应商做出双重赔偿?另,供应商为日本企业,如要求赔偿会有哪些困难?以上请帮忙解答,谢谢!

其他 2011-08-13 08:4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在验收机器时受伤,确实存在双重赔偿问题:1、你验收机器,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履行工作职务,可以确定为工伤,可以依法申请工伤待遇赔偿;2、如机器的质量存在问题造成你的伤害,则你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提起人身损害的侵权赔偿,并可以要求支付精神损失费。赔偿的请求关键是提供证据,比如:人证,物证,书证等。
  • 可以要求侵权赔偿,具体可面讯律师。
  • 你好!建议和律师面谈。
  • 建议直接委托律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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