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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感谢您能够帮助我回答我的问题。言归正传,自2009年起,我在某事业单位工作已有2年,合同是一年一签。第一年(2010。7。31)合同到期后,该单位一直到11月才与我签订第二年的合同,但日期依然是签的是8月1日,这样的话我能要求他们付与我8月至11月的双倍工资么?另外今年7月31日合同到期前,用人单位并没有通知我不再和我签订劳动合同,至到8月8日才突然告诉我不再与我续约,这样的话他们是否属于违约,应该给予我怎样的赔偿,每月固定有的值班工资也一样能够得到补偿么(最好能够具体点)谢谢。

其他 2011-08-10 07: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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