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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是外省的产品提供商,B某是产品销售渠道(A某的产品要通过B某的公司才能在本地销售),C某在本地开有一家投资公司(是B某的发小)。B某将C某介绍给A某认识,希望以后能有合作机会。结果A某与C某签订了合同,A某将产品打包给C某,通过C某的投资公司来处理所有本地所有的销售签约事宜,同时将部分的产品利润作为报酬。但是C某最终的销售渠道还是B某也就是他发小的公司,但销售的产品引进B的公司时都是要走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的,只有通过审批才能销售,请问在这样的关系中B某在法律上有没有违法行为存在?

金融 2011-08-10 11: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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