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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于2016年12月17日卖了一套惠州的房子,红本在手,买家是按揭贷款。但是直到今天2018年1月26日我都没有收到尾款。房屋买卖合同上对于楼价余款是如下描述的“楼价余款:(贷款银行批准按揭的金额)在办妥交易过户及抵押登记后,由贷款银行划入卖方在该贷款银行指定开设的账户内。若因买方的原因造成贷款申请未获批准或贷款额度不足的,则银行实际贷款额与应付楼价余款的差额由买方于递件成功后缴交税费前支付给卖方。买方逾期支付的,则属违约。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责任和解除合同。”在2017年6月份,惠州房管所把买方的房产证办好,然后拿给银行做抵押,中间又办了一个“他项权利证”,花了3个月。2017年国庆前终于把这个证办好了,直到现在银行也没有批贷款,银行给的答复是因为买方的利率是以前的,因此要用提前还款的金额去释放,所以没法放款。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可以起诉买方,并把房子收回来吗?

其他 2018-01-29 10:5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请问您所说“买方的利率是以前的”具体指什么内容?根据您与买方的约定,若因为买方的原因导致银行无法放款,则根据合同约定应当由买方缴税前支付给您,若其逾期支付,则属于违约。若其违约,您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起诉。
  • 如果是因为买房的原因造成,不能及时放款,你可以考虑追究买方的违约责任,甚至解除合同。具体如何还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研究案卷材料之后才能为你分析,给你意见,如果需要可电联。
  • 你好,需要收集证据支持您的观点,详情欢迎来电咨询。
  • 可以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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