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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的孩子现年十六岁,在上海打工,具体工作是在街头发放宣传单,在他工作的过程中,和一成年行人发生口角,并发生正面肢体冲突,对该行人造成了轻微伤害,现已被上海黄浦区法院逮捕,已定于八月十七日开庭审判,请问本案件我们该怎么办,怎样才能得到最轻的处理?谢谢您!

刑事辩护 2014-08-18 14:4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第293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按法律规定,寻衅滋事罪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鉴于是未成年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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