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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三)中提到“....,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这里讲的重大损害,法律法规如何定量的?

其他 2018-01-28 07: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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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如何理解何为重大损失呢?首先,对于什么是重大损失以及界定的标准,法律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完全赋予用人单位权限去自行制订。实际上,不同的企业完全可以有不同的标准,甚至标准差别极大:对于大型企业,可以规定造成十万或百万损失为重大损失;而对于小微企业,则可能规定五百或一千元的损失都合理。因为企业请员工来是创造利润的,如果员工不仅没有创利,反而造成了损失,这种损失标准应当允许企业根据自身规模加以界定,但当然应有个合理的范围,不能绝对化。其次,重大损失并不是只包括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只是损失的一种主要类型,实践中员工失职造成的损失,有些可能没法直接以经济损失来衡量,或者无法具体量化,如果只规定重大损失为经济损失,则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就会无法适用。因此,损失的范围包括例如重要商业机会的丧失、企业商誉的重大负面影响等,至于什么是重要商业机会、在多大范围内被媒体曝光才算对企业产生重大负面影响,仍然需要进一步在规章制度中细化。
  • 看看书、,。,。,。,。,。,。
  • 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名誉权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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