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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X总公司的老员工,2001年前由于企业管理不善,造成了严重亏损,银行贷款及给别人担保共有(4000)万人民币无法偿还,企业领导被免职。这时候市联社又派了一名新的领导,这位负责人在所有职工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3年为了不承担以前的债务在原公司的地盘又成立了个人独资企业注资50万人民币,(其实这些钱也是企业收取的租金收入),利用原公司的门头房、经营摊位、仓库等设施对职工和社会人员进行出租,原职工和社会人员同等待遇,原职工的投保费用全部由职工承担,其间公司在职工不知情的情况下都给办理了工商登记。公司年收取的租金收入在(150)左右,自(2001-2017)这17年的租金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我们就想问问这种把集体企业的设施变成个人收钱的工具到底合不合法?当然还有很多企业领导人欺上瞒下、掩耳盗铃的东西在这里也就不赘述了,请律师帮忙解答

银行 2018-01-28 15:0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肯定不合法,
    【追问】谢谢肖老师,您看我们应该如何应对这件事情?谢谢您!
    【回答】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建议报警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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