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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女方共有一套房产,无贷款已付清,房产证上写的是两人名字,属共有财产。现我和女方准备协议离婚,双方商定房产归女方所有,女方按房产的市场价值给我一半房款。但女方提出由于暂时不具备给付的能力,在双方协议离婚取得离婚证后的三年内给我一次性付清(并没有约定每年分别付给我多少),离婚后男方搬出房屋由女方单独居住,待她付清一半房款后再办理房产过户。为此女方拟定了离婚协议书,条款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房屋一套,位于xxxx。房屋现在双方名下,经双方协商,离婚后归女方一人所有。女方于2020年12月30日之前,按照支付时房屋的市价支付男方该房屋价格50%的房款,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之日前女方一次性支付给男方,男方须配合女方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的相关事宜。办理变更登记所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各承担50%。如男方不配合女方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导致女方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变更登记费、交通费、律师代理费用等全部由男方承担。”请律师解答一下:如果按此办理对我有什么风险?女方如果三年后还没有给付能力,我该如何办理?女方能否凭以上的离婚协议内容单独将房屋过户到自己一人名下,而不管是否已经给付完男方?

离婚 2018-01-29 09: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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