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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5月9日协议离婚,今天合议开庭 。原告提交被告名下(一)10万元存款分红保单(07年3月24日),离婚当天还有7.8万元的(二)活期存折,05年12月存(三)10万元定期存折。离婚协议书中共同财产为无。原告以被告隐瞒共同财产起诉要求分割。被告未出庭,律师全权代理,未提供证据。被告辩论证据(一)有原告的通信地址,并保险公司每年年底会送明信片问候,原告应该知道。证据(二)为和他人合伙生意的帐户,不是共同财产。证据(三)是被告实名存款,没有隐瞒。协议填无为双方真实意识,表示原告放弃权利。并以解释二8 ,9 条要求驳回起诉。原告辩称(一)中通信地址为被告身份证上的地址,3月交保,5月离婚,还收不到明信片。(二)(三)为法院调取后才知,(二)被告未有证据证明为合伙帐户。证据(三)存款必须实名。有财产而协议填无即为隐瞒,且共同财产未曾分割。请求以婚姻47条多分。

离婚 2009-04-18 23: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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