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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是一公司法人代表,他姐姐是公司出纳.我老公于2007年3月和4月分别向债权人借入人民币和港币各50万元.其中有一张50万元人民币的借条我老公没有签名,但事后法官向他(因走私案被关押)问话时他说他借款用于公司,法院就说他是以私人名义借款再用于公司,于是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请问是公司借款还是私人借款?

其他 2009-04-18 21: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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