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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陈某介绍了我一处600平米的地产,由于地产所有者王某在外地打工,无法自己承建,将地产权转让给我,由我承建,建成后再卖给王某两个门面和两套住房.并签订了相关合同.签订合同时,陈某要求与我合伙,我当时害怕合伙以后引起经济纠纷,坚持该地产要么给转陈某,要么转给我,反正不合伙,陈某当时同意不参与,并由我单独签订了合同.介于陈某的介绍,签订合同后给了陈某10000元的好处费.工程施工至07年10月,陈某要求我低于市场价卖给他两套住房,我拒绝了他的无理要求.2008年1月,陈某要求再给他20000元的好处费,并到工地要求施工人员停止施工,甚至切断工地电源阻止施工,扬言不给好处费就不让开工,为了不影响施工进度,我又给了他11000元,以上21000元陈某都写了白纸收条.请问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刑事辩护 2008-01-22 21: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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