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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的内容是:村党支部、村委会、经济合作社关于在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几点建议:一、建议以下人员享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一)农村合作化开始后,即以土地、资金或其他生产资料入社的农户中于1987、1992、1993、1994四个年度因土地征收的原因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但这些人员中于2011年3月31日前死亡的除外。二、建议以下人员不享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五)因婚娶的原因由外埠或本埠外村社落户本村的农业户口人员,婚姻存续期不满十五年与配偶离异的。以上建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村党支部、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我觉的以上两条内容发生冲突,说法不一。我于1992年结婚2005年离婚,1994年由于占地我及所有村民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从1992年到2010年在此期间参加村里的所有活动,各种待遇也有。我现在未婚,户口也未迁出,所有关系都在村里,难道就不是村里的一员了吗?不给入股吗?怎么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离婚 2011-08-11 14: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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