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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有房产两处,三个儿子:曲甲(已去世)、曲乙、曲丙。曲甲1984年结婚,考虑家里人口过多,父母在包括叔叔、大伯、三兄弟、街坊邻居等均在场的情形下,由村会计代书,立下了分家析产协议,一处房产归老大曲甲所有,另一套房产五间房曲乙、曲丙各分得两间半。考虑到老人无房屋,因此有生之年享有居住权。当时,农村房屋无房产证一说,因此所分房屋也均无房产证。1990年,农村开始办理房产证,在曲乙、曲丙均不知情的情况下,父亲将曲乙、曲丙分得的房屋产权一并登记在父母及曲丙的名下,且房产证一直保存在老人手中。曲丙结婚后,父母与其同住在该房屋。由于日常琐事,考虑到曲乙经济条件较好,父母要求其在原有房屋南面重新为老人盖一平房居住。曲乙为此自行掏钱购置了水泥、钢筋、石子等建筑材料,在曲甲等的帮工下建成了一平房供父母居住。其间曲丙未掏材料费,且帮工也很少。母亲于2008年去世,父亲也于2011年6月22日去世。在父亲去世前,曲丙通过其他途径了解到房产证在父亲手中,且户主为父亲,为达到独占房产的目的,在父亲病危期间,曲乙不在场的情况下,逼迫父亲交出房产证并写下遗嘱,将原分家析产协议确定分给曲乙的两间半房屋一并留给曲丙,且遗嘱日期向前推至1993年3月13日(已鉴定真正的书写日期为2011年)。 请问: 1、 该遗嘱是否有效?如有效,与分家析产协议哪个效力优先,为什么? 2、 曲乙掏钱所盖的平房所有权应该归谁?为什么?

其他 2011-08-12 07: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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