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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999年8月10号到**机械有限公司工作,公司从2000年8月3号与我签订5年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至今未续签,保险一直缴纳,但公司规定每月出勤天数不足26天,只缴纳实际出勤天数的保险(公司把应该缴纳的保险金除以30天,得到每天的交费数。而且不管是什么原因,比方说2月份过春节吧,2月份只有28天,公司放假10天,全勤也就18天,公司只给交18天的保险,其余的要个人承担)我与2011年6月22日向公司提出辞职,辞职信老板不收,说不允许辞职,本打算再工作1个月,因天气越来越热(公司车间为了采光,屋顶材料改成了采光板,车间内没有任何降温措施,我们要晒着太阳工作)工作到2011年6月30日后就没再去上班,现在老板不给我办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2011年7月份的保险单位给交了,单位交的那块我要还它吗?我6月份的工资还在它手里,老板 说要缴纳培训费(哪有培训啊,都是我自己摸索着干的,而且技术难题是我解决的。)和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可我已经给它带过几个徒弟了)它的要求合理吗?有人说不是要给他赔偿,而是他要赔偿我,我可以申请哪些赔偿呢? 拜托您尽量说的详细点,不要只说建议电话联系

其他 2011-08-11 21: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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