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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底北京某公司内蒙古办事处负责人与内蒙古的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合同。此负责人以工程合同范本邀请了其他三个人共同入股合作,并于2009年初签订了合作协议。合作协议规定:此负责人以工程合同入股,其他三个人以一定的资金入股。同时合作协议规定:此负责人负责甲方按工程合同按时支付工程款,负责甲方保证按期完成工程及设立项目共用账户(甲方来款及项目费用均在此账户来往)。但此负责人一直未按协议履行其职责,在甲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也不听其他股东的劝说,总认为有关系就有钱。刚开始甲方将工程款打入此负责人的公司账户上,其余大部分工程款,其他股东不知去向。现工程也已完工了95%,但工程款一直因甲方的种种原因,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其他股东经两年来与此负责人及其北京总公司交涉,仍未得到解决。请问,如向法院起诉北京总公司及其内蒙古办事处负责人的过错责任及退出合作协议,起诉地点可否在北京?还是必须在内蒙工程所在地?其他股东能获得那些损失补偿?北京某公司及其内蒙古办事处负责人是否有挪用项目工程款及以不正当方式占有项目工程款的嫌疑?北京某公司内蒙古办事处负责人与内蒙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时,所盖公章时北京某公司内蒙古办事处的章,请问此合同有效吗?

合伙企业 2011-08-12 06: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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