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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1995年下半年加入一个私人公司,至今已经22年多。由于我个人业务能力较强,老板用干股分成的形式给我享受公司股东分红,随着逐年的份额增加,目前在公司占15%的干股。今年一月底,公司管理层以我有个人生意为由提出让我离开公司,这种情况下我应该如何索偿。请您们给予专业的法律意见。

其他 2018-02-07 15:3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您好。首先,您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无对“个人生意”的相关规定,即有没有约定不允许有“个人生意”?其次,公司管理层是通过什么形式作出的让您离开公司的决定?如果劳动合同或公司相关规定未规定不允许有“个人生意”,则公司管理层作出辞退您的决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工作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向您支付经济赔偿。具体情况还需提供您的合同及工资单据进行计算。
  • 具体情况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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