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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执行中,发出变卖公告后。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对吗?解除查封后,债务人财产不是可以自由买卖了,那么债权人可以在变卖失败后再查封债务人的财产吗?找到接受购买此财产的人后,再申请执行,可否?

其他 2018-06-03 08: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并不是如此,你是哪一方,涉及多少的债权,
  •   债务人子女继承其财产的,在继承范围内承担还债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可以裁定变更其遗产继承人为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在遗产的范围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就是说,其子女在未放弃遗产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被执行人,但是应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  相关法律可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amp;lt;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amp;若干问题的意见》27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 应该及时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法院查封、拍卖你们房产的行为是错误的,应及时中止。但现在由于你们未及时提出,房屋已经拍卖,则你们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该法院的执行行为有错误为由,向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执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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