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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工作了八年,经理职位,现公司要调整我的岗位,提供的岗位我不能接受,现公司和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我工资33000元,公司在上海注册的,经营地在北京,我也属于北京,我是天津人,我工作在天津,保险也在天津,公司要按天津社平工资的3倍补偿我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我认为应该按公司所在地也就是北京的3倍社平工资补偿我,请问应该按天津还是北京的补,期待解答,拜托了

其他 2018-02-10 15: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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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补偿金是按照劳动者的工资计算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结合您的情况,公司应当按照您本人的月工资的三倍支付补偿金。
  • 你好,按照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 按照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话,应当按照您的实际工资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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