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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是在门店销售,公司是外商独资,公司办公室就一联系人,各类大小事都是他与意大利老板联系,每月工资有门店统计饭贴和提成,由邮件形式发送给办公室的联系人,然后由办公室制成扣金和扣税后的工资单由邮件形式再发回自行打印。2010年9月起就开始拖欠工资,未正常结清工资。2010年5月31日,门店所在商场应公司未结清电费,拉电关门。6月3日办公室联系人就通知我们撤柜了,未结清的工资也没说法。后我们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对方没有出庭答辩,但是裁决书下来,工资里饭贴和提成不予支持,原因未提交证据。饭贴和提成的确没签在合同内。可是我提交正常发工资最后3个月的门店制作饭贴和提成的表格,工资单和银行对账单。这些不是证据吗?为什么不予支持。我不服仲裁结果,可上诉吗?能否提出其他赔偿请求?如上诉法庭,来往邮件可以是有利证据吗?是否打印提供?

仲裁 2011-08-12 21: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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