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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如何维权? 我们14名职工都是在上世纪七十年代进单位的国有企业老职工,工龄都在三十年以上。

从1998左右,单位就让我们下岗至今。2004年单位改制为有限公司, 没有给我们任何说法。

2005年,我们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裁决下来,认为我们是自动离岗,与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我们的仲裁请求。我们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

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认为,单位未与我们解除劳动合同,认定我们属于下岗职工,与单位仍然存在劳动关系。

职工下岗是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制度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裁定驳回我们的起诉。

在正值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时,单位正准备实施与一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方案,但仍然把我们排除在外。

一,请问我们下述请求是否应当受到支持:

我们的请求是,

1、单位或者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给予工作岗位,或者与我们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给予补偿;

2、单位为我们交纳下岗期间养老保险费(单位应当交纳的部分) ;

3、单位给予我们下岗期间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生活费。

二,我们已经劳动仲裁和起诉,均被驳回。现在我们用什么途径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三,单位不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又不解除劳动合同给予补偿,而是让我们长期下岗,应承担何责?能否向劳动监察举报?劳动仲裁裁决下来,我们不服仲裁裁决,请问我们下述请求

仲裁 2019-05-10 18:1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出现下列情况的单位可以不补偿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除此以外,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您好!根据《劳动法》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用人单位和你不订立劳动合同也不缴纳社保是违法法律规定的,你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捍卫自己的权利。
  • 您好,可以要求双倍工资,补缴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关法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方解除长期合同如何赔偿方法如下: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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