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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甲因加工合同发生纠纷,甲起诉我返还加工物,法院判决返还(文书已生效)。我又以加工合同起诉甲违约(甲起诉我时我未反诉),法院一审判决甲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我人民币20000元,甲与我均不服提起上诉,现该案在二审中。现甲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返还加工物之诉的生效判决,我则以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甲并一审判决甲承担责任并已进入二审为由,申请人民法院暂缓执行,但人民法院不同意。请问我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暂缓执行吗?如果可以,法律依据是什么?

案件执行 2008-03-26 13: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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