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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拘留处罚暂缓执行需要提供什么条件,家里没有病人可以申请暂缓执行吗?

行政诉讼 2018-07-10 16: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要看身体条件是否适合收拘,病情严重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待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拘留决定。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一)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四)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
  •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行政拘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责任部分最严厉的处罚,也是唯一限制违法行为人人身自由的处罚。
    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短期内限制违法行为人人身自由的处罚。  行政拘留的立法权限只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而拘留决定只能由公安机关作出及执行。所以本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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