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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份被告承认18000元借款事实的录音。2、在银行取款18000元凭证。3、06年挂历,被告录音谈话指认已认可借款事实 2009年11月11日,庭审笔录证词,原告:被告2004年借我2万,06年还了06年有借我18000元,至今末还,被告:借过一次,就是原告所说的2004年借的,我已经还了审:原、被告是否认可2004年借款06年还? 均答:是的,认可。在一小时后又审:你借原告18000元是什么时间还的? 被告:我忘了,当时应该是2万元,因为借款18000元,2千利息,这个钱是 2004年借的。 2011年4月12日,庭审笔录 (撤诉,重新起诉) 原告:被告2004年借我2万,06年还了,2006年又借我18000元,至今未还. 被告:借过一次钱,借了18000元,春节后还了2万,时间我记不清了2009 年在11月11日开庭笔录中,原告承认,在2004年借我2万,2006年还 了。从以后末借过钱,当时出了借条,后来撕掉。 请尊敬的律师,帮我分析判断案情,因我没请律师,谢谢

其他 2011-08-16 09: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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