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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去小区物管处打算租用摩托车位,问管理处的人是不是在按规定的情况下把摩托车停放在租用车位,如果出现摩托车被盗或者被损是不是物管公司负责任.结果给出的回复是物管公司只提供场地不负责保管,车辆出现被盗被损情况,物管公司一概不负责.还说在购房时给的物管条例有例明,当时没怎么看昨晚看清楚确定是有这样写,想咨询一下这样的规定是物管公司自己定的还是在物管法上也有这方面的规定?假如是物管公司定的有什么办法可以取法?这样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吗?急待回复,谢谢!

其他 2009-04-21 20: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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