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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股东在股权转让给对方时,与对方约定公司名下的厂房为股东所有,未进行转让,而以租赁的形式给对方使用。但两年过去了,对方却不给租金。起诉到法院,法院认定厂房为公司所有,对方作为现在的股东就拥有了厂房,驳回起诉。也就是说对方未付分文白拿了厂房,请问还能申请撤销当初的股权转让(工商所已变更)吗,维护自己的权利吗?

股权转让 2011-08-13 20: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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