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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公司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时间从2010.1.18至2013.1.17。 2011.7.8(周五),本人请一天病假去医院,被医生告知需要动手术。后当天进行了手术,医院开了一个月的病假单,本人为了不耽误工作,只向公司请了一个礼拜的病假,病假时间从2011.7.11(周一)至2011.7.15(周五)。 2011.7.18(周一),本人开始正常上班。到了2011.7.22(周五)下午,公司突然告知要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本人要求公司支付7月份工资,交社保和公积金,并赔偿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公司一开始先拒绝,后来本人提出劳动法规定辞退员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公司表示不清楚劳动法,需要去了解一下,并会在一个礼拜之内告诉本人结果。 接下来的几个礼拜,本人一直催促公司给予答复,均以各种理由推搪。直到2011.8.9,才告知本人只能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本人不同意这个结果,公司又开始拖延。 现在我想去仲裁,请各位老师帮忙看看,我应该能得到多少赔偿。

其他 2011-08-13 21: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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