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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原告)因经济纠纷,将被告诉至三明大田县人民法院: 被告在和原告的合伙过程中严重违约(侵占、挪用资金财产),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以退火的方式起诉,并按照法院的要求通过了审计部门的审计鉴定,案件9个月后开庭,马上到一年了才下判决书,结果是“驳回起诉”,法院的理由是工程还没有结算,无法确定盈亏,无法确定索赔额。原告(本人)不明白,原告以退火的方式起诉,是被告已经侵占挪用的那部分,其余待结算后再处理,应该理由充分,证据确凿(有鉴定报告),为什么被驳回? 1、如果被告永远不搞结算了,那就让被告继续侵占挪用?直到永远? 2、比方说一个企业单位如继续生存发展(继续运转),不可能搞结算,中途出现的贪污、挪用、侵占行为,法院就无法判决? 3、如果法院认为“工程还没有最后结算”,当时为什么受理?为什么要求并指定审计鉴定部门进行鉴定?诉讼和鉴定的范围是被侵占挪用的部分,与最后结算是另一回事。 4、本人提出退火是有法律依据的,法院既然受理了,也通过审计鉴定了,最后的判决是“驳回起诉”?

其他 2009-04-20 09: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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