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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不能参加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 这句话是否正确? 正确的话,我就有些迷惑了: 原告包括:被害人,被害人死亡后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表人,检察院 那么这个被害人的范围该如何界定?(我认为只要受到财产直接侵害的人都是的) 那么比如说自诉人,他有权参加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又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这不是和最上面那句话矛盾了吗? 求教!!

其他 2011-08-14 11: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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