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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请教两个回避上的问题: 第一、民诉中回避应在什么时候提出?《民诉法》46条说“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我不明白的是“审理时”具体指什么时候,是否是专指开庭审理?如果是这样,那就导致我一系列疑问:开庭前的必要工作都不叫“审理”了,那叫什么?仅开庭时间可长达六个月吗(审理期限六个月)?当事人开庭前就不能提出回避申请吗?非得等到开庭后再提出回避来增加诉累吗? 第二、开庭时经审判长询问当事人表示申请回避而休庭的,是直接宣布延期审理还是休庭一会儿后再决定是否延期审理(理由不成立就继续开庭,理由成立就宣布休庭)?《经济纠纷开庭审理规定》表述的好像就是这个意思。如果是这样,那一会儿能查清吗?如果不是指一会儿,人都走光了,审判长还向谁宣布延期审理呢(《规定》表述为:理由不成立的,由审判长宣布延期审理)? 我想这些只有律师最明白了,敬请指教,非常感谢!!

其他 2009-04-18 16:4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在司法实践中,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获知合议庭成员的时候就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但是现在很多案件到了开庭的时候,法庭才会将合议庭的名单告知诉讼双方,这个时候提出回避请求也是可以的,然后法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处理!以上意见,供参考!
  • 审理案件的法官确定后,即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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