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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们好!我朋友95年把房屋卖给了他熟悉的人当初约定房屋过户的一切手续由我朋友办理,95年我朋友已经收了所有购房款,但过户的钱没收,当时约定过户后再收这笔钱。但95年至今买房的人就已经入住了这套房,97年我朋友把房地产证拿到银行作了贷款抵押,到现在都没有给买房的人办理过户,因为现在已经欠银行30万左右没有清还。98年买房的人夫妻离婚,法院把房屋判给了买房人的老婆,我朋友也应承98年底给买房人过户,但不但没过户反而在2001年我朋友找买方的前夫签了退房协议,(因买方的前夫不识字),2006年听说给了五千元的赔偿,但我朋友说给了五万元的退房款。2004年我朋友去公证处作了房屋遗失公证,2005年我朋友又与低于市场价三分之二的价款卖给他老婆(他与他老婆办了离婚但一至住在一起,2006年还生育一小孩)并办理了房地产权证。现在买房人的前妻要求追查我朋友贷款诈骗及欺骗公证处房屋管理局的法律责任,请问追诉失效了吗?诈骗罪成立吗,买房人的前夫收了五万元构成了诈骗吗?谢谢!

刑事辩护 2009-04-18 20: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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