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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是这样的,我和我前妻在婚后在合肥贷款买了一套房子,后来离婚了,离婚的时候在民政局当时签了一份协议,房贷和产权都归我,后来办房产证的时候,我想办成我一个人的名字,但由于贷款,购买合同被拿到银行总行去了,分行说拿不到,房产局说4份合同不齐全,少一份就改不了名字,所以办下来的房产证是两个人的名字,但在办之前,签了一份财产分割协议,我占99%,她占1%,这份协议留房产局备案,现在房产证下来了,看着两个人名字好别扭,我想问下,可以通过公证,把她的1%产权公证到我一个人名下吗?以后等贷款还清了再去房产证过户成我一个人的,可以吗?还有后来的这份分割协议和当时离婚时签订的协议矛盾吗?在法律上都能生效吗?谢谢,我很担心的,谢谢律师

其他 2011-08-15 10: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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