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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1年在青岛东海路全款购买住宅一套,合同约定2003年交房但直至2005年才得到开发商通知拿钥匙,前提条件是签字放弃对开发商的违约索赔,迫于压力,违心签字放弃自己的权利。但之后迟迟得不到房产证,合同中约定是180天内给于办理但无违约赔偿约定。现开发商以各种借口刁难致使我们小区尚有近300户业主在购房几年之后仍然得不地房产证明。请问,我们业主可以在法院起诉开发商吗?法律在合同无违约约定的前提下支持我们的主张吗?我们可以集体诉讼吗?谢谢

其他 2008-03-27 10: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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