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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的大概经过是这样的:租客于17年7月3日签订以压押二付一为期一年的租房合约,于18年1月18日口头提出解除合约,并18年2月3日前搬离。对方要求以合同第十四条第2点“在非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情况下,一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与月租金等额的违约金;支付的违约金低于对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赔偿对方实际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提出退还一个月押金。我方未同意退还押金。现在对方到法院申请调解。我想问两点:1.我方是否可以依据此条款不予退还押金。2.我方是否能要去对方另行赔偿除押金以为外的金额?因为现在房子还未有新租客入住现在还在空置。这应该算是对方违约后我方的实际损失。3.法律上是不是有规定或者是说法院通常会认定在费用结算完成的情况下合同余下后期的空置不属于租客需要赔偿的部分?

其他 2018-02-27 17: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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