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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用人单位要辞退孕期孕妇,该如何保护该孕妇的权益

其他 2019-06-22 16:26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辞退怀孕女工,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经济补偿标准是:每满一年工作支付一个月工资。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如用人单位收回辞退决定,劳动者认可的,可以不赔偿。
  • 可以要求赔偿
  • 如果被辞退是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孕妇被辞退,要求公司赔偿,孕期工资按以下办法计算:
    一、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辞退合法,没有经济补偿,更没有赔偿,被辞退之日起不享有工资。
    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辞退违法:
    1、恢复劳动关系的,被辞退之日起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
    2、不恢复劳动关系的,工资支付到辞退之日止,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2个月工资支付赔偿金。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你说的这两名孕妇的情况,属于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你们用人单位是可以该员工连续持续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虽然该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但仅仅限于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并不包括第三十九条的情形。 简单来说,两孕妇上班期间想来就来、想走就走,是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你们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的,欢迎来电咨询或来事务所当面咨询。如果我的回复对你有帮助,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 你好,可以要求赔偿,但最好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单位履行合同,因为涉及到你产假工资等问题,对你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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