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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县农民王某在B县砍毁林地10亩,造成林木损失蓄积18立方,物价评估6000元,持有A县发放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证上面积只有0.5亩,东南西北的四至均为国有林,王某说:该地曾是老人在2、30年前耕作过,林下种植沙仁。王某在调查中也承认砍毁国有林,是违法的。森林公安调查后,以损坏公私财物罪报县检查院批捕,但检查院认为王某持有《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砍毁的林地、林木范围没有超出,不予批捕,这种解决正确吗?又怎么追究王某的责任呢?请指教,谢谢!

案件执行 2009-04-19 15: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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