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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间商铺租给了别人,合约(2008.10.1~2011.9.30),由于生意难做,承租者从09年4月份开始不再租赁。我电话告知承租者09年4月1号交还店面使用权,退房门钥匙,拆除商铺大门前的装修(承租者连租了五间商铺,我的商铺在中间,原先的玻璃门被拆掉了,现在全部用砖砌了起来)。我要求承租者把砖全部拆掉,重新装玻璃门,不然我们根本不能进出我们的商铺。承租者拒绝。我和承租者有租赁合约。有这样的条款“乙方租用期间保证房屋及配制完好,如有损坏,负责修理或赔偿”。

仲裁 2009-04-20 08: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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