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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在婚姻登记机关签订了离婚协议,一年后还可以就孩子抚养、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吗

其他 2018-03-07 14: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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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规定: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 可以的。 法律规定,离婚协议自民政局登记离婚备案后产生法律效力,之前是成立未生效状态,可以随时重新签订或者法院诉讼离婚不认可。 若是已经离婚登记、即离婚协议生效,可以在1年内向法院诉讼,主张变更或者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内容
  • 除非存在对方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情况,对方分割财产时存在欺诈、胁迫、恶意转移财产等情形,否则不能反悔
  • 不可以1、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在办理离婚登记后,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2、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3、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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