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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物业公司,现在有人也想用我的名字成立一个分公司,分公司有独立的法人,独立核算,我想问一下,在法律上我要承担什么责任吗?例如税务,安全,之类的问题。

其他 2018-11-09 14:52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你好,用你的名字成立是,你是公司股东吗?如果是唯一股东。你需要承担的责任就非常多了。因为法律上公司股东是公司所有者。法人只是打工的
  • 建议慎重处理
  • 《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这就是说,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经理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规定。
  • 成立分公司的条件:
      设立分公司应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1、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并且分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2、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3、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首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其次,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另外,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最后,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资产不能承担责任时最终应总公司来承担。
  •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你好,分公司并没有独立法人资格,总公司要承担分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费用和风险。
  • 你要对公司负责..注意风险...
  • 你好,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只有负责人,分公司资不抵债的话,那么将有总公司承担责任
  • 有的法院判决总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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