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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姐姐和妹妹在分田到户的时候已分到自己的责任田,由于1992年5月份经公安机关同意用钱可以购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转非后仍然在家经营管理自己的责任田。姐姐一直在家经营管理自己的责任田至今。1994年妹妹由县劳动局招收去某县染织厂工人,至2000年失业下岗。失业后,该厂没有给她办理任何有关享受基本生活补助或最低生活保障,就各自分散回家,回家后自己经营管理自己的责任田,去年政府征用本屯的土地,姐姐和妹妹的责任田已被征用。现姐姐和妹妹得到补偿只是自己的责任田被征用的补偿费,而田头和荒地补偿费没有得到享受,请问我的姐姐和妹妹是否分享的权利呢?

仲裁 2009-04-20 11: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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