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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土地确权时2009年组长收回自留地全部变为村民承包地,确权后剩余机动地超过5%,承包给组长亲戚后转移给组长,签订20年承包合同。村上了解到当时签订合同的村民代表并非村民选举产生,部分代表也说并未选举他为代表,也没有签过字。组长当时口头告知村民承包期为5年,合同也没有张贴公示。承包租金5年一交,已交了2次,但村民每人只领取了几十元钱。我想咨询如何依法作废该合同。将土地分配给新生,结婚迁入的村民。

其他 2018-03-07 07: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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