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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妻子因感情不合要离婚,共同财产四十万在女方手里,两人商量好四十万对半分,每人二十万。妻子认为在办离婚手续时先将女方名字的存折交与男方,男方写收条表示收到存款,然后办离婚手续,手续办好后再两人马上去银行转帐。请问这种方式可行吗?男方收到女方名字的存折要写收条,这收条怎么写有要求吗?

离婚 2011-08-16 13: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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